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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根据我局《关于调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粤工商外企字[2008]第293号),原属于我局登记管辖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交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所不在广州市且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设立或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直通港澳运输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交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 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设立或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和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交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 三、经营场所不在广州市的外国(外资)银行分行和外国(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交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 从公告之日起,我局停止受理上述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原已在我局登记的上述企业,2008年7月10日起将交由企业所在地各被授权局登记管理。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停止受理上述迁出企业的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