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商标管理中的侵权、假冒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九)组织管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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